体育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对学生综合素质进行全面、客观、科学的评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引导学生努力成长为“五有”人才,按照《山东理工大学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鲁理工大政发〔2018〕126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总分100分,包括思想品德素质、学业成绩、身心素质、创新实践能力和志愿服务五个测评模块,分别以10%、70%、5%、10%、5%计入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
思想品德素质 | 学业成绩 | 身心素质 | 创新实践能力 | 志愿服务 |
10分 | 70分 | 5分 | 10分 | 5分 |
第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坚持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测评结果体现我院大学生综合素质的相对水平,作为学生各类评奖评优、就业推荐、组织发展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思想品德素质测评
第四条 思想品德素质测评主要评价学生的政治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和社会责任等。思想品德素质测评成绩由基本分和奖励分两部分组成,满分为10分,其中基本分8分,奖励分最高计2分。
思想品德素质最终成绩=基本分-减扣分+奖励分
(一)思想品德素质测评基本分测评(满分8分)
1.基本分测评内容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尊敬师长,热爱集体,团结协作;恪守学术、品行等诚信规范及相应义务。
2.基本分减分项目
项目 | 扣分 | |
违纪处分 | 受到留校查看处分 | 5.0分/次 |
受到记过处分 | 4.0分/次 | |
受到严重警告处分 | 3.0分/次 | |
受到警告处分 | 2.0分/次 | |
通报批评 | 旷课、旷晚自习、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 | 1.0分/次 |
在宿舍内聚众饮酒、酗酒闹事 | ||
有无故欠费、弄虚作假等违背诚信的行为 | ||
寻衅滋事 | ||
无故夜不归宿 | ||
宿舍内存在用电安全隐患 | ||
课堂、晚自习迟到、早退 | 0.5分/次 | |
宿舍晚上11点后不熄灯(周日至周四) | ||
无故晚归 | ||
周一至周五不按时起床(8:00须起床) | ||
在公共场所吸烟 | ||
卫生成绩在85分以下 | ||
无视作息制度妨碍他人正常学习、休息 |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基本分可计0分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煽动闹事;组织非法游行集会;在网络上发布违法言论或不实信息造成恶劣影响;参加非法组织;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
(二)思想品德素质测评奖励分适用条件(上限2分)
1.学生干部加分
依据《山东理工大学学生干部选拔管理办法》认证且经归口单位考核称职的学生干部方可加分。
院团总支 | 院学生会 | 学生党支部 | 班级 | 分值 |
主席 | 1.2分 | |||
辅导员助理 | 副主席、委员会主任 | 1.0分 | ||
委员会副主任 | 党支部副书记 | 班长、团支书 | 0.8分 | |
部长、协会会长 | 党支部委员 | 0.7分 | ||
副部长 | 其他班委 | 0.6分 | ||
带班学长 | 干事 | 舍长 | 0.4分 | |
备注 | 1.在校学生会、社团联合会、自律委员会等校级组织任职的学生干部,将依据学校有关部门提供的分值加分。在外学院社团担任职务参照本学院社团加分。 2.院级学生会干部、院社团联合会学生干部最高分见上表,其它考评分:完成本职工作,效果较好加最高分;对于工作不积极、未完成本职工作影响其他部门正常工作、违纪者,视情节予以扣分。 3.班级学生干部由辅导员评定,如工作不积极,完不成本职工作或工作有重大失误,视情节予以扣分。 4.在学校、学院等各类学生组织兼任多个职务的,在同一学生组织系统内只能按照一个职务进行加分;学生干部如在同一系统内有兼职,采用最高分。多职学生干部加分原则为:第一职务加分+第二职务加分/2,其余职务不再加分。 5.院学生会、社团评选出的优秀工作人员等,按院级先进个人加分。 6.属于勤工助学岗位的其他助理不予加分。 |
2.先进个人加分
经院级(含院级)以上推选产生的先进典型,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分别加2分/人/次、1分/人/次、0.5分/人/次、0.3分/人/次。以团体获得先进的,按照相应级别减半加分。另与学习名次、综合测评名次有关联的个人荣誉称号(如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及各项奖学金(如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校级奖学金等)不加分,优秀班集体、先进团支部不加分。
3.荣誉加分
加分内容 | 国家级 | 省级 | 市校级 | 院级 | |
见义勇为、舍己救人、拾金不昧等好人好事,受到国家级、省市级、校级、院级表彰者 | 2.0分/次 | 1.0分/次 | 0.5分/次 | 0.3分/次 | |
其它通报表扬 (学院正式发文为准) | 五星宿舍 | 0.3分/次 | |||
四星宿舍 | 0.2分/次 | ||||
公益劳动 | 0.1分/次 |
第三章 学业成绩测评
第五条 学业成绩测评主要评价学生当前学期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公选课和辅修专业课程除外)学习情况,引导学生提升专业胜任力。学业测评成绩为学生当前学期课程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成绩乘以权重70%。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如下:
注:经学校批准缓考课程的同学按实际考试成绩计算,补考、重修课程的考试成绩不计入计算,考试作弊、旷考同学其成绩以0分计。
第四章 身心素质测评
第六条 身心素质测评主要评价学生的身体、心理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基本状态,引导学生用阳光的心态投入学习、工作和生活。身心素质测评成绩由基本分和奖励分两部分组成,满分为5分,其中基本分为2分,奖励分为3分。
身心素质测评最终成绩=基本分-减扣分+奖励分
(一)身心素质测评基本分测评 (满分2分)
1.基本分测评内容
具备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具有较好的社会适应能力,重视自我身心素质发展,能正确评价自己,悦纳自我,善待他人,具有良好的人际关系;积极参加各类有助于身心健康的活动;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培养高雅的审美品位,努力提高自身人文素养。
2.基本分减分项目
项目 | 扣分 |
无故不参加校院统一组织的大学生心理普查、 心理讲座、心理团体辅导、体育活动等 | 1.0分/次 |
体测不达标 | 1.0分 |
(二)身心素质测评奖励分适用条件 (上限3分)
1.参加体育活动获奖
等级排名
国家级
省级
市(校)级
院级
第一名
3.0分
2.5分
1.5分
0.8分
第二名
2.8分
2.3分
1.3分
0.7分
第三名
2.6分
2.1分
1.1分
0.6分
第四、五名
2.4分
1.9分
0.9分
0.5分
第六至八名
2.2分
1.7分
0.7分
0.3分
参加未获奖
1.0分
0.5分
0.3分
0分
阳光晨跑全勤者、校运会仪仗队、开幕式表演、健美操表演等
0.3分
备注
校级及以上级别运动会如果有同时参加两项以上者(含两项),积分采用的原则为:最高分+次高分/2+第三高分/4,依次类推。各类竞赛活动如有统一活动多个比赛阶段,只按照其中一个阶段最高成绩进行加分。集体项目,全体成员减半加分。
2.参加心理健康主题活动获奖
等级排名 | 国家级 | 省级 | 市(校)级 | 院级 |
一等奖 | 3.0分 | 2.5分 | 1.0分 | 0.5分 |
二等奖 | 2.8分 | 2.0分 | 0.8分 | 0.3分 |
三等奖 | 2.5分 | 1.5分 | 0.5分 | 0.2分 |
优秀奖 | 2.0分 | 1.0分 | 0.3分 | 0.1分 |
第五章 创新实践能力测评
第七条 创新实践能力测评主要评价学生在创新创业、社会实践、文化艺术活动及其它方面的能力发展情况,引导学生勇于创新、知行合一。创新实践能力测评成绩由基本分和奖励分两部分组成,满分10分,其中基础加分6分,奖励分4分。
创新实践能力测评最终成绩=基本分-减扣分+奖励分
(一)创新实践能力测评基本分测评 (满分6分)
1.基本分测评内容
积极参加各类创新创业及文化体育活动,听取各类报告,努力掌握创新创业及文化体育技能,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社会公益和志愿服务活动,参加社团、兴趣小组、教师课题或实验室项目,提高个人创新实践能力。
2.基本分减分项目
项目 | 扣分 |
每学期参加1项校院举办的学习、科创、文化、艺术等比赛活动 | 2.0分 |
每学期听取各类报告2次 | 2.0分 |
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社会实践、实习任务 | 2.0分 |
每学期参加1个社团、兴趣小组、教师课题等 | 1.0分 |
(二)创新实践能力测评奖励分适用条件(上限4分)
学 术 科 技 专 业 竞 赛 及 成 果 | 发表学术论文理论文章 | 等级 | 核心期刊 | 非核心期刊 | |||
加分 | 2.0分/篇 (第一作者) | 1.0分/篇 (第一作者) | |||||
国家专利 | 3.0分/项/人 | ||||||
创新创业立项 | 校级、省级、国家级立项分别加 0.5分、1.0分、1.5分 | ||||||
技能发展证书和 职业资格证书 | 1.0分/项/人 | ||||||
科技、文化、艺术类等竞赛 | 等级 | 国家级 | 省级 | 市、校级 | 院级 | ||
一等奖 | 4.0分 | 3.0分 | 1.5分 | 0.5分 | |||
二等奖 | 3.5分 | 2.5分 | 1.0分 | 0.3分 | |||
三等奖 | 3.0分 | 2.0分 | 0.8分 | 0.2分 | |||
优秀奖 | 2.0分 | 1.5分 | 0.5分 | 0.1分 | |||
社会实践表彰 | 3.0分 | 2.0分 | 1.0分 | 0.5分 | |||
备注 | 1.除第一作者外,其他类别作者记分依次减半; 2.集体项目获奖负责人按单项奖励加分,其他参与人员减半加分,无负责人的,全部成员减半加分; 3.国家、省、市、校级非比赛性质的活动,加分标准同该级别竞赛活动优秀奖;由校院组织参加的非比赛性质的活动,每人次加0.3分,重复项目第二次后加分减半; 4.活动排列名次的,原则上一等奖指1-3名,二等奖指4-6名,三等奖指7-9 名,院级活动及竞赛仅限本学院活动; 5.各类竞赛活动如有统一活动多个比赛阶段,只按照其中一个阶段最高成绩进行加分; 6.网络赛按照比赛级别的下一档次进行加分(如国际网络赛加分标准等同于全国比赛,全国网络赛加分标准等同省级比赛); 7.同一作品或雷同作品获得多个奖项,取所获奖项中最高奖项计,只加一次分,不可累加。 |
第六章 志愿服务
第八条 志愿服务主要评价学生在为改善校园、社会,促进个人和社会进步而自愿付出个人的时间及精力所作出的努力,引导学生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奉献意识。志愿服务测评成绩由基本分和奖励分两部分组成,满分5分,其中基本分2分,奖励分3分。
志愿服务测评最终成绩=基本分-减扣分+奖励分
(一)志愿服务测评基本分测评 (满分2分)
1.基本分测评内容
积极参加校内“爱心裁判”、“爱心教练”、“校园美化系列活动”、“文明监督岗”、“公益环保类”、“迎新季”、“毕业季”等志愿服务活动,做好校外志愿服务基地的服务工作,完成规定的志愿服务项目和时长,并做好“爱心银行”的存折登记工作。
2.基本分减分项目
项目 | 扣分 |
志愿服务项目不足2项。 | 1.0分 |
志愿服务时长不足10小时。 | 1.0分 |
(二)志愿服务测评奖励分适用条件(上限3分)
类别 | 项目 | 累计时长 | 加分 | 备注 |
志愿服务活动 | 公益环保、赛会服务、校园秩序维持、支教助残、爱老助老、社区服务等校内外志愿活动,体验式劳动以及纳入学院社会责任培育的其他项目。 | 11~15小时 | 1.0 | 无 |
16~20小时 | 2.0 | |||
20小时以上 | 3.0 | |||
国防教育实践 | 服兵役 | 3.0 | 仅计入退役士兵复学的第一个学期 | |
军事训练 | 1.0 | 仅大一新生 | ||
无偿献血 | 1.0 | 不累计次数 |
第七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坚持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学院成立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并指导学生工作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综合素质测评每学期进行1次,新学期开学后4周内完成。
第十条 综合素质测评的程序如下:
(一)成立测评小组。辅导员为所带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直接责任人。班级成立7~11人的测评小组(成员总数为单数),辅导员和班级导师任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为小组当然成员,其余成员由全班同学民主推选产生。其中学生干部不超过考评小组人数的1/3。考评小组成员必须有各宿舍成员代表。
(二)个人自评。学生就上一学期本人综合表现进行自评,撰写个人鉴定,并提供加分项的证明材料。
(三)班级评分。向全班同学公布本学期每位同学的学业成绩;考评小组依据本细则,实事求是地评定出班级学生的思想品德素质、学业成绩、身心素质、创新实践能力和志愿服务情况,汇总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排出名次(综合测评成绩计算后,总名次上升不超过10个名次,上升后的分数与相应名次的分数持平),将评分结果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四)学院审核。学院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审核各班级测评成绩,各班级将审核后的测评结果在本班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全体学生签字确认。
(五)材料上交。将全体学生签字的正式表格一式两份,连同电子版表格及电子版导入模板一同上交至辅导员处(注:纸质与电子版表格中均按照综合测评名次由低到高进行排序)。学院将测评结果录入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原始材料归档。
第十一条 公示期内若有异议,学生可向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反映,学院应及时予以回应并组织复核,复核结果及时反馈至学生本人。
第十二条 要维护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测评结果一旦录入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任何人不得更改。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班级要据实做好学生日常表现记录,并把综合素质测评工作作为加强班级建设的有力抓手。
第十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中的荣誉认定、竞赛获奖认定及科技创新成果认定以学校相关部门的指导意见为准。同一项目适用于多项加分标准的,按最高标准加分,不重复加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体育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体育学院学生德智体综合考评办法》(2015年11月版)同时废止。
体育学院
二零一九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