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领导班子决策行为,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推动学院科学发展,根据学校有关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经过相关程序后,要由院党政联席会作为学院集体决策机构讨论决定。集体决策的具体要求按照相关会议的议事规则执行。

第二章  “三重一大”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的重大措施;

(二)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涉及学院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

(三)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文化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决定;

(四)学院基本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和调整、年度招生计划等重大事项;

(五)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执行与决算情况、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创收及分配方案的审定; 

(六)学院内设办公室、中心及学术机构的设置、调整;

(七)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及职级晋升、收入分配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八)学院重要规章制度;

(九)院级及以上表彰事项;

(十)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理;

(十一)学院办学重要资源配置和重要资产处置;

(十二)其他重要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院组织内部机构干部的聘免和需要报送学校审批的重要人事聘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内部组织机构主要人员配备、调整及其他重要岗位人员的任免; 

(二)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聘免; 

(三)人才引进、出国人员选派、业务骨干和管理骨干的选拔与培养; 

(四)院工会、教代会人员的确定。 

(五)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推荐以及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推荐及负责人人选的确定;

(六)其他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申报和实施。主要包括: 

(一)以学院名义承担的重大合作、研究项目; 

(二)5000元及以上修缮项目及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项目; 

(三)学院公用用房用作学生创业项目的出租、合作事项;

(四)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院所规定的党政领导审批权限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学院年度预算内5万元及以上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二)1万元及以上未列入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或追加预算; 

(三)5000元及以上的捐赠;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项目。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成员意见,确保“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一)凡需院党政联席会议决的“三重一大”事项,任何人不得以其他形式替代。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二)院党政联席会在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出席人数原则上应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方可举行;事项紧急、情况特殊的,在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也可举行。不能出席会议的,事先可以对该次会议的议题发表意见。

(三)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首先应由分管领导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汇报情况,其他人员未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

(四)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除紧急情况外,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五)集体决策议决“三重一大”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或论证,待争议事项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会议主持人可以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决定。

(六)在讨论与本人或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九条  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的“三重一大”议决事项,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

第十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院党政联席会决策之前,要依照学校和学院规章制度,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进行调研和论证,必要时要提交论证报告等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  院党政联席会做出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如需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1/2以上应出席会议成员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十二条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明确具体实施的部门和负责人。

第十三条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成员不得外泄,违者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四章  决策的实施与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院党政联席会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院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需改变必须经过决定事项的会议批准。

第十六条  院党政联席会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院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院党委书记、院长汇报。

第十七条  院领导班子成员应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凡属下列情况,给学校、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由个人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事后又不及时通报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失误的;

(四)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或损失的。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应当依据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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