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体育学院关于教师外出承担裁判工作的规定

为提高学院教师业务能力,发挥专业特长作用,同时保证正常教学秩序不受影响,特指定教师外出承担裁判工作相关规定。

一、原则

1.教师参加各类正规裁判任务,必须有聘任单位或部门出具的正式通知或信函。

2.教师外出承担裁判任务,要认真对待,保证质量,讲究信誉,维护我院良好形象。

3.教师外出参加裁判任务,国家级及以上,原则上每人每年不超过3次,一级及以下不超过2次。教师个人要根据全年裁判任务等级规划好外出执裁计划。

4.凡在正常工作时间未经批准私自外出承担裁判工作者,一经查实,全院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程序上报学校。同时,担任裁判期间发生的一切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事故由其本人承担。

5.学院不承担教师外出执行裁判任务期间发生的交通、食宿等费用(由比赛组织部门承担)。

6.教师外出裁判工作的请假与调课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二、流程

1.申请外出执行裁判任务的教师,持相关通知或信函在征得系主任同意后向分管院领导提出申请,分管领导同意后由院长根据必要性审批。

2.申请批准后,教师需将通知或信函连同请假条在办理完调课手续后,交办公室备案。

3.裁判任务结束后,教师要在适当时机在系(部)教研活动时间进行交流汇报,供大家一同学习,实现信息共享。

四、其他

1.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2.原《体育学院关于教师外出承担裁判工作的规定(2010年修订)》同时废止。

3.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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