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学院学生奖励条例(试行)
体育学院学生奖励条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社会责任、有创新精神、有专门知识、有实践能力、有健康身心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读的全体体育学院学生。
第三条 学院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种类
第四条 学院设立以下个人奖项:
(一)五有体育好学生;
(二)品德标兵;
(三)创新标兵;
(四)学习标兵;
(五)实践标兵;
(六)训练标兵;
第五条 学院设立的集体奖项:
(一)优秀班级;
(二)优秀宿舍;
(三)优秀训练队。
第三章 表彰方式
第六条 学院对获奖者的表彰方式有以下四种: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颁发证书或奖状;
(三)通报表扬;
(四)颁发奖品。
第七条 对国家、社会、学校、学院做出特殊贡献,为学院赢得荣誉的集体和个人,学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
第四章 评选条件
第八条 所有获奖学生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积极要求进步,思想品德端正,崇尚科学,遵纪守法。
第九条 五有体育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思想积极进步,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政治理论、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校规校纪,服从管理,无违纪现象,现实表现优秀;
(二)学习勤奋刻苦,学业成绩优良,学习成绩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或专业前20%,曾获学校奖学金;
(三)积极参加专业训练活动,训练态度端正,不怕苦,不怕累,意志作风顽强,专业技能突出,取得省级以上赛事优异成绩者优先考虑;
(四)自觉参与学院、学校和社会组织的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活动,认真参加班级、学院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能圆满完成赋予的各项工作任务,曾被评为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
(五)有宣传、文艺、科技创新特长,并在校内外各种活动中有良好表现或产生较大影响,为体育学院争得荣誉者优先考虑。
品德标兵评选条件:
(一)品德高尚,诚实善良,德育考核位于班级或专业前10%;
(二)乐于助人,热心服务学院师生,努力帮助同学排忧解难;
(三)孝敬父母,关爱家人,在家人亲属有伤病、残疾等困难情况下,积极承担责任、尽心守护;
(四)具有社会责任感和公益道德心,积极参与捐资助学、扶残助残、公共服务、志愿服务等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一条 创新标兵评选条件:
(一)创新创业能力突出,有代表性的科研或创新成果或突出的创业项目及事迹;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优先考虑:
1.在全国或省级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中获奖者;
2.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其它专利者;
3.作为首位作者,论文被国际著名索引机构的索引源期刊、国内一级学会会刊等核心期刊采用,或被《新华文摘》摘编,或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刊发;论文在一般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在其他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正式出版学术著作;
4.在其它创新活动、创新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或者取得被同行公认的代表性、创造性成果。
第十二条 学习标兵评选条件:
(一)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学习成绩列本专业前三名,综合测评位于班级或专业前10%;
(二)积极参加学院各项活动,支持班级或学院工作,热情帮助学习暂时落后同学;
(三)遵守学校及学院有关规定,上学年无违纪通报情况。
第十三条 实践标兵评选条件:
(一)积极参与学校、学院组织的社会实践,利用专业所学和自身特长服务奉献社会;
(二)社会实践成果突出。社会实践选题与社会热点、难点和焦点结合紧密,贴近专业,具有独创性,社会实践开展扎实、有效。获得校级以上社会实践个人奖励或担任具有校级以上奖励的社会实践团队的主要负责人。
(三)参与学校组织的支边、支教等活动,且表现优秀者,在教育实习中表现优秀者。
第十四条 训练标兵评选条件:
(一)积极参加运动队训练,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训练任务;
(二)训练成绩突出,为学校、学院争得荣誉。参加国际或国家体育竞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十二名的主力队员;
(三)参加山东省体育教育专业基本功大赛并获得单项成绩前三名,集体项目前六名的主力队员。
第十五条 优秀班级评选条件:
(一)全班政治思想过硬,班长(团支书)工作认真负责,能够按时召开班(团支部)会,班(团支部)会记录本记录全面;
(二)全班都能严格遵守学校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无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三)全班学习认真,成绩优良,无考试作弊现象,上学年不及格率在10%以下或专业最低。
第十六条 优秀宿舍评选条件:
(一)宿舍全体人员能够积极支持学院工作,没有使用违章电器、抽烟喝酒、夜不归宿等违反校规校纪现象;
(二)宿舍卫生平时保持整洁,并符合宿舍内务标准,在公寓管理中心提供的卫生成绩中,上学年在全院排名中没有出现后十名现象,上学年宿舍卫生成绩没有低于85分现象;
(三)宿舍全体人员学习认真,成绩优良,上学年有3名以上同学在班级综合测评中列前50%且无不及格者,或有4名以上同学在班级综合测评中列前50%,不及格人数不多于1人。
第十七条 优秀训练队评选条件:
(一)训练队管理有序,按时训练,训练队队员无违反校规校级现象;
(二)训练成绩突出,为学校、学院争得荣誉。训练队代表学校参加国际或国家体育竞赛获得集体项目前十二名,省级体育竞赛获得集体项目第一名。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八条 学生奖励评审工作在体育学院党总支领导下,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以上各项评优工作每年10—11月份组织开展。
第二十条 评奖工作的具体程序:
(一)五有体育好学生、品德标兵、创新标兵、学习标兵、实践标兵、训练标兵等由本人提出申请,各班进行民主评议,评选结果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学院批准;
(二)优秀班级、优秀宿舍、优秀训练队由各班级、宿舍、训练队提交申请书,由各学生组织评议,结果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学院批准。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奖励人数(比例)及方式:
(一)五有体育好学生每年评选10人左右,颁发荣誉证书和一定物质奖励;
(二)品德标兵、创新标兵、学习标兵、实践标兵、训练标兵每个3-4名,颁发荣誉证书和一定物质奖励;
(三)优秀班级、优秀训练队全院各评选2-4个,优秀宿舍每班各评1-2个,颁发奖状或锦旗并给与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二条 被评上的个人或者集体进行全院通报表扬。
第二十三条 期间若存在弄虚作假、舞弊等不良行为取消荣誉称号,追回所获物质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纪律处分的学生本学年内不得参与以上奖励的评选。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体育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