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德标兵评选条件:
(一)品德高尚,诚实善良,德育考核位于班级或专业前10%;
(二)模范遵守学院、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上学年不得有违纪现象;
(三)热心服务集体和学院师生,努力帮助同学排忧解难;
(四)孝敬父母,关爱家人,积极承担家庭责任;
(五)具有社会责任感和公益道德心,积极参与捐资助学、扶残助困、公共服务、志愿服务等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一条 创新标兵评选条件:
(一)创新创业能力突出,有代表性的科研、创新成果或突出的创业项目及事迹;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优先考虑:
1.在国家级或省级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中获奖者;
2.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其它专利者;
3.作为首位作者,论文被国际著名索引机构的索引源期刊、国内一级学会会刊等核心期刊采用,或被《新华文摘》摘编,或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刊发;论文在一般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在其他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正式出版学术著作;
4.在其它创新活动、创新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或者取得被同行公认的代表性、创造性成果。
第十二条 学习标兵评选条件:
(一)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学习成绩列本专业前两名;
(二)积极参加学院各项活动,支持班级或学院工作,热情帮助学习暂时落后同学。
第十三条 实践标兵评选条件:
(一)积极参与学院、学校及社会组织的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利用专业所学和自身特长服务奉献社会;
(二)社会实践成果突出,社会实践开展扎实、有效,获得校级以上社会实践个人奖励或担任具有校级以上奖励的社会实践团队的主要负责人优先考虑;
(三)参与学院、学校组织的支边、支教等活动且表现优秀者,在教育实习中表现优秀者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 训练标兵评选条件:
(一)积极参加运动队训练,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训练任务;
(二)训练成绩突出,为学院、学校争得荣誉,参加国际或国家体育竞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十二名的主力队员;参加省级体育竞赛获得个人项目第一名、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
(三)参加山东省体育教育专业基本功大赛并获得单项成绩前三名,集体项目前六名的主力队员。
第十五条 优秀班级评选条件:
(一)全班政治思想过硬,班长(团支书)工作认真负责,能够按时召开班(团支部)会,班(团支部)会记录本记录全面;
(二)全班都能严格遵守学校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无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三)全班学习认真,成绩优良,无考试作弊现象,上学年不及格率在10%以下或专业最低。
第十六条 优秀宿舍评选条件:
(一)宿舍全体人员能够积极支持学院、学校工作,没有使用违章电器、抽烟喝酒、夜不归宿等违反校规校纪现象;
(二)宿舍卫生平时保持整洁,并符合宿舍内务标准,在公寓管理中心提供的卫生成绩中,上学年在全院排名中没有出现后十名现象,上学年宿舍卫生成绩没有低于85分现象;
(三)宿舍全体人员学习认真,成绩优良,上学年有3名以上同学在班级综合测评中列前50%且无不及格者,或有4名以上同学在班级综合测评中列前50%,不及格人数不多于1人。
第十七条 优秀训练队评选条件:
(一)训练队管理有序,按时训练,训练队队员无违反校规校级现象;
(二)训练成绩突出,为学院、学校争得荣誉,训练队代表学校参加国际或国家体育竞赛获得集体项目前十二名,省级体育竞赛获得集体项目第一名。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八条 学生奖励评审工作在体育学院党总支领导下,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以上各项评优工作每年10—11月份组织开展。
第二十条 评奖工作的具体程序:
(一)五有体育好学生、品德标兵、创新标兵、学习标兵、实践标兵、训练标兵等由本人提出申请,各班进行民主评议,评选结果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学院批准;
(二)优秀班级、优秀宿舍、优秀训练队由各班级、宿舍、训练队提交申请书,由各学生组织评议,结果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学院批准。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奖励人数(比例)及方式:
(一)五有体育好学生每年评选10人左右,颁发荣誉证书和一定物质奖励;
(二)品德标兵、创新标兵、学习标兵、实践标兵、训练标兵每个3-5名,颁发荣誉证书和一定物质奖励;
(三)优秀班级、优秀训练队全院各评选2-4个,优秀宿舍每班各评1-2个,颁发奖状或锦旗并给与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二条 被评上的个人或者集体进行全院通报表扬。
第二十三条 期间若存在弄虚作假、舞弊等不良行为取消荣誉称号,追回所获物质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纪律处分的学生本学年内不得参与以上奖励的评选。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体育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