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减轻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济负担,不使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影响学业,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减免学费只限于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全日制普通在校生。
第三条 学校设立用于减免学费(含特别困难补助)的经费,按每生每年70元的标准预算到各学院(部)。减免学费学生的人数比例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0%。减免等级、数额由学院(部)根据情况确定。用于减免学费的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减免学费:
(一)父母已故或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
(二)学生或学生家庭成员突发变故,又无经济来源;
(三)其他有特殊困难者。
其中经济困难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优先。
第五条 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学年内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不少于50小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减免学费:
(一)经常有超越现经济能力的消费行为;
(二)因违纪受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
第七条 学费减免工作于每年6月份集中办理。
第八条 申请减免学费的程序:
(一)学生本人向所在院(部)提出书面申请;
(二)院(部)在调查核实后,确定减免名单及金额;
(三)经公示无异议后,各院(部)于每年6月底前将减免学费学生名单及金额报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冲减其下学年交费数额。减免学费学生名单及金额同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九条 学费减免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体现了党和国家及学校对大学生的关怀,应本着先交后返的原则予以落实,各院(部)要实事求是地听取学生意见,认真做好特困生情况的考察。学生本人应如实反映家庭情况及经济收入,以备学校调查核实。对在学费减免工作中弄虚作假者,除全额补交减免的费用外,按校纪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