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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理工大学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评定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指示,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山东理工大学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评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优秀毕业生每年4月从应届毕业生中评选。
第四条 受到学校、院(系)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者,取消评选资格。
第五条 凡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称号者,一经发现,立即撤销荣誉称号,并视其情节予以处罚。
第二章 评选条件和比例
第六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道德品质优良,模范地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综合考评成绩列班级前20%;
(二)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秀;
(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有一定的运用知识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在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心理素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数的10%。
第七条 优秀学生干部
(一)评选范围优秀学生干部评选限于校团委委员、学生会成员、院(系)学生会成员、团总支委员、团支部委员、班委会成员、社团主要负责人及学生公寓各楼楼长、层长、宿舍长。
(二)评选条件 1.思想觉悟高,组织观念强,积极贯彻上级组织决议,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2.工作积极认真,责任心强,能独立负责地完成所担负的工作,成绩显著,效果良好; 3.以身作则,表率作用突出,办事公道,敢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合作意识强,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4.综合考评成绩列班级前30%。
(三)比例或名额各班可评选2-3名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级取上限,其他班级取下限);院(系)学生会、团组织按学生干部总数的20%评选优秀学生会干部;校学生会、团委按学生干部总数的30%评选。
第八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拥护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遵守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政治表现好,在同学中具有较高的威信;
 (三)学习成绩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有较高的水平;
(四)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及其他校园文化活动,身心健康;
 (五)对待毕业分配的态度端正,能按国家需要选择工作志愿,严格履行就业协议; 
 (六)综合考评成绩列班级前20%。按毕业生总数的10%评选校级优秀毕业生,其中前5%为省级优秀毕业生。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九条 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的评定:由班级评选推荐,报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报学生工作处备案;省级优秀毕业生由院(系)推荐,学校审核,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定:班级优秀学生干部、院(系)学生会、团总支优秀学生干部由各院(系)组织评定。校学生会、团委优秀学生干部由学生工作部(处)、团委组织评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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