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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学院学生管理补充规定(试行)

为加强体育学院管理和规范学生行为,进一步贯彻学校管理育人精神,根据《山东理工大学学生手册》具体管理办法,结合体育学院学生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补充规定:
一、家长通报和家长会制度
对于学习成绩优秀、在校期间表现极好的学生,体育学院向学生家长发出表扬函或请家长到学院坐谈、交流经验;对于经常旷课、迟到、早退者或有其它不良表现且经教育不改者(无故旷课两次(四学时)、迟到或早退累计达五次者),通知家长来校,召开家长会,共同探讨教育办法。
二、未经请假或已请假但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者,按以下规定处分:
1、离校1天以上(含1天,不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下同)者,给予警告处分。
2、离校3天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离校5天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离校连续两周以上或累计缺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的,报校学生处作自动退学处理。
5、学生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后果自负,学院不予承担责任。
三、无视作息制度,在教室、宿舍高声喧闹不听劝阻,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破坏校园正常秩序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违反课堂纪律不听劝阻、干扰教师正常上课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无故不参加校、院集体活动(含班会)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宿舍卫生检查因得0分或不及格而被通报的宿舍,一学期累计有三次的,取消该宿舍所有人员的评优资格和其它补助资格;
在宿舍抽烟违犯学校安全规定者,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无故夜不归宿且经教育不改者、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有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行为的,除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语言挑衅或用其他方式挑起事端,激化矛盾,引起打人或打架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动手打人致他人轻微伤害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以上者,报校学生工作处建议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群体斗殴的主要成员以及蓄意蛊惑他人、扩大事态或持械斗殴造成伤害的,报校学生工作处建议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以各种原因偏袒一方,或召唤他人参与致使事态扩大并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虽未动手,但参与望风、看门、助威、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策划指使他人打人、打架的,应高于打人、打架者一级处分。
7、酒后引发打架事件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酒后引发群体斗殴事件的主要成员,报校学生工作处建议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对威胁、恐吓他人的,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威胁、辱骂、殴打教职工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对受雇在校外娱乐、餐饮等场所担任保安、保镖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对参与非法讨债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对与社会流氓团伙有联系或参与其活动的,报校学生工作处建议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考试(含考查、考试、技评、达标、毕业论文等)违纪和作弊,不论是否受益均取消其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考试中发生违纪行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考试作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协同作弊的,给予与作弊者相同处分。
3、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二次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报校学生工作处建议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加重处分或直接报校学生处建议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纪两款以上的,从重处分。
2、处分后再次违纪需处分的,则在应有处分的基础上加重一级处分。
3、已受过记过以上处分而再次违纪的,报校学生处建议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违纪三次以上(含三次)的,报校学生处建议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 凡受处分的学生,自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学校奖学金,不得授予各类荣誉称号;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在终止察看后半年内不得申请学校奖学金,也不得授予各类荣誉称号;受过处分学生的学位授予问题,按学校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校期间受记过以上者不受予学士学位)。
十一、 按照《山东理工大学学生手册补充文件》规定,学生所受处分不再予以撤消。
                                       
                                            山东理工大学体育学院
                                                        二00六年四月
 
 
体育学院安全管理暂行条例
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山东理工大学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为了加强体育学院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管理秩序,保证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大力宣传和实施对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以及妥善处理各项安全事故的方法及程序。根据体育学院专业特点制定该条例。
一、安全教育工作:
1、新生入学时学习《山东理工大学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体育学院安全管理暂行条例》,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安全及法律意识。
2、组建学院安全员,一般按楼层或班级设置。安全员做到尽职尽责,积极维护学生安全利益,有紧急情况及时上报院团总支,采取相应措施。
3、节、假日前组织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4、组织并宣传学生入保险工作。 
二、安全管理工作:
1、请销假制度:
(1)请假两节课或一天者,经班主任或辅导员同意后,由学生科审批。
(2)一天以上两天以内者,经班主任或辅导员报学生科审批。(3)请假三天以上者,由分管书记同意后交学生科备案。
(4)请假单一式两分,销假应在存根中注明返校日期。
2、考勤上报制度:
有各班学习委员、体育委员、团支书于每周一上午向学生科上报上一周理论课、外堂课、早操、晚自习以及团课等考勤情况,必要时,应加以特别说明。
3、承担裁判任务和借用比赛 ,未经学院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承接任何裁判任务、代表非理工大学体育学院参加校内外各项比赛。
三、处理各种安全事故的方法及程序:
1、在校期间,入保险者受到意外伤害,在山东理工大学医疗保险理赔网上备案,或者在学校理赔中心(6号楼105室)备案。由伤者提供保险公司定点医院诊断证明,学院出具证明后到理赔中心理赔。
2、代表学校、学院参加大学生比赛或省市级比赛中受伤或发生意外的,若在比赛前办理好保险手续的,学校和院里共同协助伤者办理索赔。其他情况由学院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处理。
3、外单位请本院学生外出比赛,必须经院里同意,原则上不耽误课程,在协商好各项事宜后,由院长签署意见,报学生科备案。经院里同意外出,若在此期间受伤者,由院里协助伤者办理索赔。若未经院里同意,擅自外出或者受伤者,由学生单方面承担责任并按有关条例追究个人责任。
4、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发生的意外事故,院里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暂行条例自公布之日期试行。
                                             山东理工大学体育学院
                                                            二00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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